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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超龙:甘肃酒泉三坝湾魏晋墓出土墓券考

乐艺会 2021-03-09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汉唐考古札记 Author 札札



甘肃酒泉三坝湾魏晋墓出土墓券考
朱超龙
扬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

图一(左买地券;右镇墓券)


2013年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丰乐乡三坝村发掘了一座魏晋墓(编号M1),最近公布在《考古与文物》2020年第1期,墓中出土的买地券和镇墓券引起了我的注意。据简报介绍,买地券与镇墓券皆为皆为长方形薄木板,柏木质,单面朱书文字,行草书(图一)。其中买地券(M1:27)长25.6、宽5、厚0.3厘米。


释文如下:

咸熙二年十二月庚戌朔,十五日甲子,直开。酒泉乐涫南乡朋里大男焦兴胜妻王女,从左青龙,右白乕(虎),前朱爵(雀),后玄武,买求(?)古田为冢地。东伯、西伯、丘中墓伯,贾直米(?)钱万五千,上至苍天,下至黄泉,钱即日毕。东仟(阡),西仟(阡)。丘中死人,不得优(扰)争。死者王甲赍扶(符)券□,诣丘丞墓,以时自理。不肯理者,诣黄泉使者,使者言之如律令。

镇墓券(M1:28),墨底朱书,字体潦草。长23.7、宽7.2、0.8厘米。简报释文如下:

咸熙二年十二月十五日,□(设?)葬者李子英、焦阿保伯□王(女),免难,析(斩)草茅冢墓,卖(买)当柏,若问英、保□过,意曰:为使阿遗不知地下罪过,死生属王(女),免难焦阿保、李子英。阿遗不能知,如律令!

简报以焦兴胜、王氏为墓主,墓券定名为焦兴胜妻王氏买地券和镇墓券,这是不对的。汉魏晋时期的买地券皆以亡者的名义买地,但从此方买地券来看,死者明确记为王甲赍,并不是王氏。王女与“死者王甲赍”当是亲属关系,故署名“焦兴胜妻王女”。从出土位置也能看出,镇墓券和买地券分别出于男墓主人头部和足部,与女墓主人无涉(图二)。是故该墓的男墓主人应是王甲赍,女墓主人应是王甲赍之妻。镇墓券提到李子英和焦阿保,立券的时间与买地券在同一天,应是券文中举行斩草仪式时使用的,所谓“设?葬”,应是安排丧葬或类似的意思,焦阿保可能就是焦兴胜,也就是王甲赍的女婿,李子英则有可能是王甲赍的妻子,简报中说男墓主人的骨殖扰乱,说明他是早死先葬的,此时其妻子尚在,当然有可能以其名义为其夫斩草买地。所以M1应是王甲赍及其妻李子英的墓,买地券应定名咸熙二年(265)《王甲赍买地券》,镇墓券应为《王甲赍镇墓券》。



简报又以咸熙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为建墓时间,也不对。按镇墓券所记,此时只是“斩草”的时间,而斩草只是葬事仪节中的一项,斩草后才能再行营墓、葬埋,中间有相隔的时间。该墓墓道长13.3、宽0.8、深0~3.85米,开口处竖立5块较大石块,墓门处也有石块,墓室有前后双室,前室东西进深1.4、南北宽1.6米,后室进深2.8、宽1.76、高1.2米。这样的规模,不是一天两天能完工的。不巧的是,咸熙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两天后的十二月十七日,魏元帝禅位司马炎,改元泰始,即西晋。也就是说,严格说来,该墓应当是西晋墓。当然,就考古学的研究来说,差个一天两天,一年两年,对墓葬形制和随葬品演变的认识并不是很大的问题。


镇墓券的内容是“解除”,《论衡·解除篇》上说:

世间缮治宅舍,凿地掘土,功成作毕,解谢土神,名曰:“解土”。为土偶人,以像鬼形,令巫祝延,以解土神。

券文“伯”通“柏”,也就是柏人,与《论衡》中的“土偶人”性质相同,为“道士在以天帝使者名义施行解除之法”[1]时所用,实际上就是代替死者生人承担罪责的替身,故又称为“代人”。“代人”自汉代开始就有发现,有铅人、桃人、松人、柏人等,除了承担罪责,还有代替墓主在冥间服劳役甚至挨打的作用。典型如甘肃武威磨咀子所出建兴廿八年(340)王群洛子解除简[2]:

死者王群洛子所犯,柏人富之,西方有呼者,松人应之,地下有呼者,松人应之。生人有所□,当问柏人。洛子死注咎,松人当之。不得拘校重复父母兄弟妻子,欲复重,酒、松柏能言语,急急如律令。
无拘校复重,松柏人应之。
日月时拘校复重,柏人当之。
岁墓年命复重,松人当之。
建兴廿八年十一月丙申朔二日丁酉,北所住者谨为王氏之家解复。
死者洛子,四时不食,复重拘校,与生人相妨,故作松柏人以解咎殃。
……
主人拘校复重,松人应之,死人罚讁作役,松人应之,六畜作役,松人应之。无复兄弟,无复妻子。若松人前却,不时应对,鞭苔三百,如律令。

三坝湾M1镇墓券有“免难”“当柏”等语,又说若问李子英、焦阿保罪过,则推脱说:“为使阿遗不知地下罪过,死生属王,免难焦阿保、李子英,阿遗不能知。”解复的意思明矣。M1还出土了一件墨绘人形木片(M1:30)(图三),当即券文所言“柏人”,其出土位置与镇墓券分置于男性墓主王甲赍头部两侧(图二)。


券文中提到的“斩草”,是目前所见最早的实例,此前只能追溯到唐代。宋代《地理新书》对斩草仪式载记甚详:

人生蓐以草,男女嘉会荐以草,死者籍以草。草者,地之毛,生则游于地上,死则归于地下。三者皆人之始终,不离于草也,故云“斩草”。又曰:古者葬于幽远,草木深荒,故云“斩草”也。斩草者,断恶鬼,安亡魂也。《鬼律》云:葬不斩草,买地不立券者,名曰盗葬,大凶。

图二

买地券和镇墓券都是斩草仪式的必备用物,《地理新书》还详细记载了斩草的仪节,祭神时“入就黄帝座前,跪读两券背上同字,置于旧处。”可能即指两券。另外,《大汉原陵秘葬经》也记有“斩草法”,提到“五等斩草格式”,谓天子斩竹,诸侯斩苇,卿相斩芦,大夫斩茆,庶人斩草。“茆”就是“茅”,镇墓券中提到“斩草茅冢”,可见斩草买地之千年传承,也为墓主王甲赍身份的确定提供了重要信息。

再往下,“女”为执笔者所加,不妥,此“王”是死者王甲赍;“冢墓”之“墓”所释有误,此字明显是“葬”,字形与前面的“葬”相同;“卖”可能是“埋”的讹写,如此才能通读。“阿遗”当指死者王甲赍,可能是亡故之人的专称,为目前所仅见,该券及与之配合的柏人的作用就是使他“不知地下罪过”,并“免难焦阿保、李子英”。

综上,将释文补正如下:

咸熙二年十二月十五日,设葬者李子英、焦阿保伯□王免难,析(斩)草茅冢葬埋,当柏若问英、保过,意曰:为使阿遗不知地下罪过,死生属王,免难焦阿保、李子英,阿遗不能知。如律令!



[1]王育成:《考古所见道教简牍考述》,《考古学报》2003年第4期。
[2]黄景春:《早期买地券、镇墓文整理与研究》,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,第197~198页。




本文已经获得作者授权乐艺会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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